(2015)涞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晋显才与徐术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晋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59年7月3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