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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晋显才与徐术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晋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59年7月3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