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侯日强与覃志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日强,覃志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侯日强,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518。委托代理人:董良刚,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志扬,男,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37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亦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柳清、黄崇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日强诉被告覃志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日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雅怡刘佳林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