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路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路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何路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路颖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路颖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路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何路颖负担。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储江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