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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志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杨利,王士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518号原告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廖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飞,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利,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士清,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9.00元,减半收取2,045.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045.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