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409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