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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航军与王新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航军,王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徐航军。被执行人:王新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航军与被执行人王新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