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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红旗与吴会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旗,男,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万寿路。被执行人吴会元,男,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合阳县杨家庄乡。本院在执行郭红旗、吴会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会元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郭红旗,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委字第00002号执行案。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