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XX与贺X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贺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汉族,住高陵县崇皇街办XX,证件号码61012619671122XXXX。被执行人贺X,男,汉族,住高陵县榆楚镇XX,证件号码61012619841129XXXX。本院在执行赵XX、贺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经在各金融机构查询其名下也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30550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06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