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乃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刘乃照。申请执行人郭平。申请执行人杜和平。申请执行人刘平则。被执行人贾支谭。申请执行人刘乃照、郭平、杜和平、刘平则与被执行人贾支谭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贾支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四申请执行人工资434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400元。但被执行人贾支谭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支谭银行账户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