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曜与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曜,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28号原告方曜,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佩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曜与被告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