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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李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旭。委托代理人:梅立皇,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法定代表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李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于2015年9月6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