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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新城支行与刘红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新城支行,刘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新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露洁。被执行人刘红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08月28日舟山普陀法院(2014)舟普商特字第00072号判决书,于2015年01月30日以(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红雷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中胜后山弄面积为93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舟普国用(2011)第23-106号】、地上无证构筑物及烘道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顾健龙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