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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国安与李晓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162号原告周国安,男,61岁。被告李晓彤,女,52岁。被告刘强,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李晓彤、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国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白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