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国安与李晓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162号原告周国安,男,61岁。被告李晓彤,女,52岁。被告刘强,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李晓彤、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国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白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