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台安县恩良医院与孙良鹤、王士红、孙树金、周玉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恩良医院,孙良鹤,王士红,孙树金,周玉清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95号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定代表人:程明东。委托代理人:苏国新。被告:孙良鹤。被告:王士红。被告:孙树金。被告:周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诉被告孙良鹤、王士红、孙树金、周玉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台安县恩良医院承担。审 判 长 邢 爽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方希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