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学臣与王兵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学臣,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自平,男,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兵臣,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臣与被告王兵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兵臣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臣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华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徐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