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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立波、王能艳、高金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7组货运大道旁开了一家无证按摩店,并聘请了陈某某和王某某,后四人以按摩为名共谋盗窃。2015年6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林某营驾驶一辆白色福特轿车来到按摩店,陈某某给林按摩时,王某某趁林不注意,将林放在按摩床上的汽车钥匙盗走遥控解锁,并电话通知守在外面的高某某、王某某,后由高某某望风、王某某上车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壹万元。2015年7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挡获。同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电话联系王某某,让其投案。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请求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另查明,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同案人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量刑时综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刑期均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启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