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振友与李厚强、龙口市黄城鲁龙火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友,李厚强,龙口市黄城鲁龙火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振友,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厚强,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黄城鲁龙火锅厂。经营者:李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友与被告李厚强、龙口市黄城鲁龙火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友对撤回被告李厚强、龙口市黄城鲁龙火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振友承担。审判员 姜效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