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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金彪与周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刘金彪。被告周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彪诉被告周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金彪负担。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