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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李某、黎某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李某,黎某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跃进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敬萍,该行员工。被告李某,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被告黎某树,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夫。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李某、黎某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序体、罗敬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黎某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年(12期),月利率6.5%,原告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被告偿还利息10个月计20924.51元,但2015年5月至今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二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697.29元、罚息1501.68元及至偿还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黎某树未到庭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李某、黎某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商户小额银保贷款申请表、审核意见表、客户承诺书、承诺函、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划付款授权书,证明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完成付款义务。三、逾期未还款查询、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律师函送达回执,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具体数额和原告向被告催款及被告偿还利息到2015年5月的事实。被告李某、黎某树未到庭诉讼,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李某、黎某树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综合原告所举证据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查明下列法律事实。2014年4月2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申请商户小额银保贷款,同年6月17日,李某与原告签订编号:2014年萍中银通银保贷字第16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原告贷款30万元用于采购服装,贷款期限为1年,按月还息和到期一次还本,每月的15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年6月18日,原告向李某发放贷款30万元,月利率6.5‰,借款期限一年,期数12期。贷款发放后,李某按期付息至2015年5月,之后未付息,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分文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李某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数额、利率、期限等,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李某未按约还款,引起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责任。被告黎某树系李某之夫,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被告黎某树亦承担还款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黎某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1707.13元(后期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9.7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