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枝,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段爱枝,女,汉族。被告向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