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枝,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段爱枝,女,汉族。被告向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