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祝海与何天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祝海,男,生于1985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天应,男,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祝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天应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所确认的修理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给付修理费3000元”部份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