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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侯伟与于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于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侯伟,男,汉族,个体。被告:于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诉被告于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伟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且被告于军已全部履行完毕。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伟撤回对被告于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侯伟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