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桂青,女,住合阳县黑���镇,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住合阳县黑池镇,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返还现金55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有存款25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000182号执行案。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