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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策与徐中琴、徐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策,徐中琴,徐国平,王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徐策。委托代理人沈金荣,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中琴。被告徐国平。被告王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策与被告徐中琴、徐国平、王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84元,由原告徐策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