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倪丽丽,迟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迟玉辉,倪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红霞,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迟玉辉,住巴彦县。被告倪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迟玉辉、倪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霞无法提供被告迟玉辉、倪丽丽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广新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