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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倪丽丽,迟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迟玉辉,倪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红霞,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迟玉辉,住巴彦县。被告倪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迟玉辉、倪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霞无法提供被告迟玉辉、倪丽丽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广新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