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泽武郑某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武郑某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9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酒后驾驶粤C×××××号小轿车行驶至珠海市沿河路钰海名门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周某受伤。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查获经过,驾驶证及户口资料证明,病历,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泽武郑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