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才智与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智,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周才智,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居民。被告廖友兵,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务农。被告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住所地:高县四烈乡星光村。负责人廖友兵,该矿投资人。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才智诉被告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