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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才智与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智,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周才智,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居民。被告廖友兵,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务农。被告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住所地:高县四烈乡星光村。负责人廖友兵,该矿投资人。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才智诉被告廖友兵、高县四烈乡黄家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