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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发增、王翠花、冯军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发增,王翠花,冯军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丹丹,女,汉族,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冯发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翠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冯军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发增、王翠花、冯军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