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行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大荔县周大生金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荔县某局,大荔县某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某,系某队队长。被执行人大荔县某金行,住所地大荔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4)第1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大荔县某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某局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荔县某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大荔县某局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