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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杨红军、杨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杨红军,杨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7号原告李桂芳,女,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现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仇华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会,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现住林州市,系被告杨红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杨红军、杨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26元,减半收取7663元,由原告李桂芳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