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杨红军、杨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杨红军,杨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7号原告李桂芳,女,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现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仇华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会,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现住林州市,系被告杨红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杨红军、杨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26元,减半收取7663元,由原告李桂芳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