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隆县XX社,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兴隆县XX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XX。组织机构代码1XX。法定代表人孟XX,理事长。被申请人王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兴隆县XX社与被申请人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XX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强审 判 员 赵一代理审判员 薛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