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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申请执行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311号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山执行员 : 段 旭执行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