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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磊与陈雪、倪慧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陈雪,倪慧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金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63850部队军人,。被告陈雪,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乐家乐房产经理,住址不详。第三人倪慧敏,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磊诉被告陈雪、倪慧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