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磊与陈雪、倪慧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陈雪,倪慧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金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63850部队军人,。被告陈雪,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乐家乐房产经理,住址不详。第三人倪慧敏,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磊诉被告陈雪、倪慧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