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东王长泉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东余长钦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东林清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八达通实业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东黄圣恩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