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乘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12日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白城市洮北区ta主题宾馆参加婚礼时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并将刘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称厮打中推搡几下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在白城市洮北区ta主题宾馆参加婚礼时,酒后与邻桌的刘某甲发生口角,厮打中李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推倒,致刘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1、和解协议一份,证实李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谅解协议,即由李某甲赔偿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情况。㈡鉴定意见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刘某甲被他人致伤,造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刘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㈢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我继母的儿子朱某某在主题宾馆食堂安排婚宴,结束后我出去送亲朋,回到食堂就看到李某甲在和那名姓刘的男子(个子比较矮,40多岁左右,穿什么衣服我忘了)相互谩骂,当时双方情绪都挺激动,都往一起上想打仗,当时李某甲手里拿一个啤酒瓶子,我没看见李某甲打姓刘的男子,也没看清他俩是怎么撕扯的,就上前拽李某甲的胳膊把他拉到外面。我没有拿啤酒瓶子打姓刘的男子,也没用拳头打他。2、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我参加朱某某在主题宾馆食堂安排的答谢婚宴,婚宴结束大家就都走了,家人开始打包拿剩下的菜,我领孙云祥的孙子出去玩了。后来我回到食堂听见有人吵吵,我看见李某甲和刘某甲厮扒在一起,刘某甲嘴里还骂人,双方情绪都挺激动,都往一起去要打仗,我上前拽住李某甲的胳膊,把他拽到食堂外面去,他打车走了。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我儿子朱某某在主题宾馆安排婚宴,参加的多数是我丈夫刘威的亲戚朋友。宾客都走差不多的时候,我看见刘某甲喝多了,在现场骂骂咧咧的指着李某甲说:“你是我儿子。”李某甲说:“叔,你认识我吗?”刘某甲说:“×你妈的,你就是我儿子。”刘某甲比比划划的去打李某甲,我赶紧拉刘某甲。我看他酒喝多了,有点变态,就把他拉到大道边站了二十多分钟,后来被李春辉用摩托车驮走了。刘某乙后去的,在现场将李某甲拉走了。我没看见有人打刘某甲,他当时没有受伤。4、证人苏某某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我和我妈参加朱某某在主题宾馆食堂安排的答谢婚宴,当时我喝多了,就去洗手间吐,后来回到宾馆饭店,听说有人欺负我老弟李某甲,我就跑出饭店去打人。我没看清是谁,就把“侯七”给打了,别人说我打错人了,我又给“侯七”赔礼道歉了。我到现场时看见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在那。李某甲和刘某甲怎么打仗我想不起来,当时喝多了,我记得我没打刘某甲。5、证人吴某某证实:我是主题宾馆食堂工作人员。2014年9月21日中午12点多钟,主题宾馆食堂给一家人准备婚宴,来的人不少,我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和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吵起来,年轻的男子起身要打中年男子,在场的家人拉仗,拉开以后就都出食堂了。㈣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9月21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刘威安排婚宴。当时我在主题宾馆后院餐厅,我们都喝完酒了,我对刘某乙、朱某某他们说:“你们都是我的儿子。”刘某乙拿起啤酒瓶子就打我头部,也用拳头打我,随后新郎朱某某也上来打我,在现场的一帮小伙都上来打我。我说我是你们的爹,你们怎么打我呢?他们还打我,我没有还手,在现场的人就拉仗,后来我到铁路医院看的病。我的头、脚、胸部都受伤了。李某甲家已经给我赔偿了28万元,我不追究李某甲的任何责任。㈤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9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ta主题宾馆餐厅参加朱某某的婚礼,结束之后我坐在椅子上玩手机,这时我身后有一名男子(刘某甲)拍我肩膀说:“小屄崽子。”我没搭理他,他继续叫我“小屄崽子”,我也没理他,接着刘某甲就用手拽我的肩膀,还说他是我爹。我就问他:“叔,你认识我吗?”刘某甲用拳头打我脸一下,我害怕他继续打我,就用胳膊挡了一下,他就倒在地上了。我看见我舅妈王某某把刘某甲扶起来,还有几个人也过来扶他。刘某甲被扶起来之后还要过来打我,让几个不认识的人拉开了,我爸在门口把我拽出去了。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被害人酒后滋事引发,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是在相互推搡中致醉酒的被害人倒地受伤,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8万元,赔偿款已经在侦查阶段全部给付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关也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无再犯罪的危险;综上情节,本院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综合全案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东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