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朝海诉被告沈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海,沈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893号原告沈朝海,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海诉被告沈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