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代勇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代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5号罪犯黄代勇,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宁明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宁明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代勇���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代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宁明县那堪乡四寨村民委员会、宁明县司法局那堪司法所、宁明县那堪镇人民政府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代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