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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小兰刘汉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刘汉元,无职业。申请人刘汉元要求宣告宋玲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汉元诉称:宋玲玲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满四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宋玲玲死亡。经查:宋玲玲,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武汉市青山装璜商店职工,身份证号码:××。宋玲玲与申请人刘汉元系夫妻关系,其于1990年外出未归,虽经申请人和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宋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宋玲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玲玲自出走之日至今多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汉元作为宋玲玲的丈夫,现申请宣告宋玲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玲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雷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