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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雷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37号被执行人陈雷,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雷未自动履行该判决判定支付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2015年8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雷名下存款259.32元,并已将罚金259.32元上缴国库。减去已扣缴的259.32元,余下罚金陈雷仍应缴纳,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雷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