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申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熊素芹、高令明与熊素芹、高令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素芹,高令明,刘文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素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令明。委托代理人王建芹,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运。系高令明丈夫。再审申请人熊素芹因与被申请人高令明、刘文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扬民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熊素芹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刘文运对熊素芹的私自赠与且已经实际交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如果对夫妻关系的另一方造成损害,应当由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二)、340000元是刘文运与我一起吃喝玩乐和赌博时共同挥霍使用的,这笔钱不应由我一人承担。故请求法院撤销(2014)扬民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文运与被申请人高令明系夫妻关系、与再审申请人熊素芹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刘文运向再审申请人熊素芹银行卡汇入340000元。该340000元系被申请人高令明与被申请人刘文运夫妻共同财产,且未进行过分割。被申请人刘文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被申请人高令明同意下,将讼争款项汇给再审申请人熊素芹。审判程序认定被申请人刘文运无权处分该财产,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熊素芹在再审程序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刘文运参与该笔款项的消费,故此项再审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熊素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素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