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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朱宗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宗胜,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宗胜因与被上诉人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宗胜又以拟与被上诉人福钢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宗胜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宗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朱宗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银木审 判 员  苏雅冰代理审判员  吴晓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雅璇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