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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牛彦平与陆建良、陆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平,陆建良,陆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原告:牛彦平。被告:陆建良。被告:陆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彦平诉被告陆建良、陆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牛彦平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