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镇尚岳塑料五金厂、慈溪市浒山宏艺塑料模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镇尚岳塑料五金厂。代表人:柴上岳。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宏艺塑料模具厂。代表人:徐高峰。被执行人:柴菊芬,农民。被执行人:胡群波,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镇尚岳塑料五金厂、慈溪市浒山宏艺塑料模具厂、柴菊芬、胡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掌起镇尚岳塑料五金厂、慈溪市浒山宏艺塑料模具厂、柴菊芬、胡群波应归还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