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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相春与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春,赵淑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相春,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石棉矿职工,住第二师三十六团。被告赵淑萍,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金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春诉被告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相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相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