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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706-2号原告: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爱。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人民陪审员  顾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珂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