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翁康玮、翁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康玮,翁宇,汤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70-1号申请执行人翁康玮,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政府公务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翁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大池中心小学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汤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翁康玮与被执行人翁宇、汤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翁宇、汤娴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翁宇、汤娴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翁宇、汤娴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翁宇、汤娴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