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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超群与朱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群,朱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朱超群,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凌鹏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苏莲,职业不详。原告朱超群与被告朱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超群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