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城与马浩、曹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马浩,曹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陈城。委托代理人张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浩。被告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与被告马浩、曹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被告马浩、曹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已当庭迳交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