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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城与马浩、曹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马浩,曹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陈城。委托代理人张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浩。被告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与被告马浩、曹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被告马浩、曹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已当庭迳交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