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作岭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江作岭,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拴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作岭申请执行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江作岭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3146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永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