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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行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德全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付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付德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德全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付德全财产进行了查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益赫执行审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洁红审 判 员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海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